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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(试行)

    
更新时间2007-2-6   已阅读
 
 
 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(试行) 
  

  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、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,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证券行业的商业信誉,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,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"十六字",及行为准则"八要十不准",供证券从业人员严格自律,自觉遵守。

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(十六字)

遵纪守法勤勉尽责

廉洁自律文明服务 

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(八要十不准)

八要: 

1、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; 

2、要热爱本职工作,努力钻研业务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;

3、要坚持"公平、公正、公开"原则,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;

4、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准确执行客户有效指令,保守客户秘密; 

5、要热情诚恳,文明礼貌,树立"客户至上"的职业道德风尚;

6、要服从管理,规范服务,忠于职守,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; 

7、要团结同事,协调合作,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; 

8、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,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。   

十不准: 

1、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,以诱导客户买卖证券; 

2、不准与客户、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; 

3、不准为自己或亲属买卖股票;

4、不准对客户的交易记录擅作更改; 

5、不准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、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;

6、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;

7、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;

8、不准为客户透支; 

9、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衣的交易行为; 

10、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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