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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

    
更新时间2007-2-6   已阅读
 
 
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 
  

第一章 总 则 

第一条 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,加强证券市场管理,促进我国证券事业发展,维 护国家、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,特设立本所。 

第二条 本所为会员制、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。 

第三条 本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(以下简称主管机关)和深圳市 人民政府(以下简称市政府)领导、管理、协调、监督、稽核。 

第四条 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。 

第五条 本所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。 

第二章 基 金 

第六条 本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。 

第三章 业 务 

第七条 本所办理下列业务: 
(1)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; 
(2)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买卖; 
(3)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; 
(4)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; 
(5)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。 

第四章 会 员 

第八条 会员的条件: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,向本所提出申请 ,经本所批准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,可成为本所会员。深圳经济特区外的要报中国人民 银行核准。
(1)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设立,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; 
(2)资本金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(人民币,以下同)以上; 
(3)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; 
(4)承认本所章程、交纳不低于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。 

第九条 会员的权利:本所会员具有平等的权利。 
(1)有权参加会员大会;
(2)有本所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 
(3)有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; 
(4)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,享受本所提供服务; 
(5)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; 
(6)有权退让会员席位。 

第十条 会员的义务 
(1)遵守本所章程,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;
(2)维护本所的利益,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; 
(3)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; 
(4)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。 

第十一条 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,经主管机关核准,本所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 下列处分: 
(1)罚款; 
(2)书面通报; 
(3)暂停参加场内交易; 
(4)开除会籍。 

第五章 会 员 大 会 

第十二条 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。 

第十三条 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,在会员大会闭 会期间,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。 

第十四条 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 
(1)制定、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; 
(2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 
(3)审查理事会、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; 
(4)审查财务预、决算报告; 
(5)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; 
(6)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查的重大事项。 

第十五条 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,主席由理事长担任。理事长缺席时,由常务执 行副理事长担任。 

第十六条 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,至少需由三名会员联名提出,亦可代诸审议 。 

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,始得通过。 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,每一会员一票。

第六章 理 事 会 

第十八条 本所设理事会,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,向会员大会负责。 

第十九条 本所理事会不少于九人,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,理事会成员中会员理 事不超过三分之二、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 ;非会员理事由登记公司、主管机关和市政府委派的人士共同组成。 

第二十条 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、副理事长二人,由理事会提名报中国人民银 行总行批准。 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职责如下: 
(1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 
(2)根据理事长提名,批准新会员加入本所的申请; 
(3)审定总经理制订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; 
(4)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5)审定对会员开除会籍以下的处分; 
(6)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 

第二十二条 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,当议案表决赞否同数时,理事长有最终 决定权。当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由常务执行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。 

第二十三条 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 。 

第七章 总 经 理 

第二十四条 本所设总经理一人,副总经理不超过三人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通 过,报主管机关批准,总经理、副总经理为当然理事。 

第二十五条 总经理的职责如下: 
(1)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,并向其报告工作; 
(2)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; 
(3)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; 
(4)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。 

第二十六条 本所根据业务需要,设立若干职能部门,由总经理提议报理事会通过 。 

第八章 监 事 会 

第二十七条 本所监事会,监督本所的业务、财务工作,向会员大会负责。 

第二十八条 监事会设监事七人,其中,会员监事四人,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 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;非会员监事三人,两名分别由深圳市财政局和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投资管理公司提名,一名由主管机关提名,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 。 

第二十九条 本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、副监事长二人,由监事会选举产生,报主 管机关批准。 

第三十条 监事会职权如下: 
(1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议决定可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; 
(2)审计年度决算报告、检查本所财务状况; 
(3)监察本所业务。

第九章 财务与会计 

第三十一条 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制定本所财务与会议 制度,送财政部门审批。 

第三十二条 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,向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 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。 

第三十三条 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。 

第十章 解 散 

第三十四条 本所如遇下列情况,予以解散: 
(1)因变更不符合国家所规定的设立条件; 
(2)遇有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,至使无法正常运转。 

第十一章 附 则 

第三十五条 有关本所业务、行政、经费等方面的事宜,另行制定规则。 

第三十六条 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办理。 

第三十七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。 

第三十八条 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,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,修改时亦同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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