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ng Kong Company Registration 香港注册公司 注册香港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公司上市
 
 
酒类卫生管理办法

    
更新时间2007-2-6   已阅读
 
 
酒类卫生管理办法 

第一条 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(试行)》,加强对酒类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饮用的蒸馏酒、发酵酒及配制酒。

第三条 各种酒类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。酒类生产厂必须遵守相应的卫生规范。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。

第四条 原料的卫生要求:
(一)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,而又不能在酿造过程中去除其有毒成分的物质做酿酒原料、辅料。
(二)酿制酒所用的新菌种须按《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,并在使用中建立切实可行的菌种保管及定期更新的制度。
(三)做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质量必须符合GB394《酒精》中二级以上的规定。
(四)生产饮用酒用水须符合GB5719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。

第五条 生产、贮存、运输、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:
(一)在酿酒过程中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,生产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含量,使之符合卫生标准,用高锰酸钾处理过的白酒必须进行蒸馏精制。
(二)生产、贮存、运输、销售过程中与酒接触的容器、管道、蒸馏冷凝器、酒池等所用的材料和涂料必须无毒无害,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,为防止污染,生产发酵酒的工具、管道及酒池、槽车、盛酒容器等须严格杀菌消毒。
(三)各种酒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GB2760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。
(四)在酒类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掺假、掺杂,影响卫生质量。
(五)酒类经营销售部门不得经销无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产品。

第六条 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,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,并给予正式收据。

第七条 违反本办法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八条 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。



   相关新闻资讯链接


 
香港会计师网 版权所有
香港会计协会 支持协办
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著作版权
香港瑞丰法律事务所 法律顾问
 
·香港总部:上環永樂街148號南和行大廈19樓
电话(TEL):852-2543 0881 传真(FAX):2543 0882
·大陆总部:浙江省杭州市望江路69号宋都大厦7楼 电话(TEL):0571-8788 6788 传真(FAX):8607 5868
·北京公司:海淀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13楼 电话(TEL):010-8225 5218 传真(FAX):5885 7463
·上海公司:上海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22楼B座 电话(TEL):021-6252 4952 传真(FAX):6091 7720
·大连公司:大连人民路15号国际金融大厦12楼F座 电话(TEL):0411-8250 6091 传真(FAX):8250 6094
·厦门公司:厦门市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12楼 电话(TEL):0592-3299 299 传真(FAX):3299 199
·青岛公司:青岛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11楼 电话(TEL):0532-8090 2580 传真(FAX):8062 2488